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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

www.bzymys.com 2025-06-15 合同纠纷

1、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买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首要条件,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不需要对价条件。

2、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方法,是以转嫁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投保人不可以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3、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免费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买车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首要条件,其本身不可以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买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备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况。

4、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是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与达成债权的成本。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清楚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保证的程度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第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不是发生;第二,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情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与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状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去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6、适用的法律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不同于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民法典》。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置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民法典》。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去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需要银行需要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现在《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健全《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保险法》的司法讲解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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