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国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员工实行自成体系的保险福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一般称为因公伤残抚恤规范。与企业工伤保险实行不一样的管理方法,待遇标准也有较大的差异。现行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民政部发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与财政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
1、认定条件
因公致残是指在实行公务中致残。因公牺牲是指在实行公务中牺牲,其具体范围是:(1)在实行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遇见非本人责任或没办法抗拒的意料之外事故死亡的;(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4)因患职业病死亡的;(5)在实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2、审批机关
国家机关员工因公伤残抚恤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赞同。事业单位员工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有关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决定。
3、评残
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评残等级是参照民政部1989年《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实行的。伤残等级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4、因公负伤医疗和生活待遇
因公负伤、致残的医疗费,及治疗因公伤残所需要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成本实报实销,都是医疗经费开支范围。治疗休息期间薪资照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国家财政报销2/3,个人负担1/3。
5、因公伤残待遇
见表
因公伤残待遇包含伤残保健金(一次性发给)和全残退休费两部分。全残退休费标准为本人标准薪资的90%。
6、因公致残护理费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1988年《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职员护理费标准的公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和离退休职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不可以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合发给肯定数额的护理费。伤残状况特别紧急或者较轻的,护理费可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质状况,拟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7、因公死亡待遇
因公死亡待遇包含丧葬费、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遗属生活费补助标准按能保持当地生活质量的原则,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此项成本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